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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04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精神,为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县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战略部署,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稳步推进解决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问题,吸纳和稳定技能型人才,优化人口结构,提升我县人力资源整体素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城乡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全县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
一一全面规划,逐步推进。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需要,统筹规划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结合不同发展阶段的实际,分步推进,逐步深化。
一一统一标准,因地制宜。在统一全县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的具体条件,形成吸纳不同层次优秀农民工的格局。
一一突出技能,优化结构。适应我县优化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的需要,重点鼓励技能型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带动广大农民工积极提升技能,培养壮大技能人才队伍,优化全县劳动力结构和布局。
一一以人为本,简化手续。本着便民、利民和政府机构职能转变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理手续,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三、入户条件
优秀农民工是指: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精通业务、技能娴熟、胜任工作,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在岗位上做出积极贡献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在本县城镇务工的县内外农村劳动力,年龄在35周岁以下(对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有特殊贡献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5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纳入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遵守计划生育规定,已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所从事工种符合入户地准予入户工种目录规定等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地入户,本县户籍的也可以选择在户籍地城镇入户。
获得县(市、区)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资格证书,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
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本县户籍的须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外县户籍的须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
参加国家和市职业技能竞赛获三等奖以上;参加本市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竞赛获二等奖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成果;
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属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技能人才或特殊岗位人员。
四、相关政策
经核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可以将户口迁入自有住房、用人单位的集体户口,所在用人单位或个人不能解决入户的,可迁入当地政府指定的户籍代管机构。
对核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迁入地和迁出地均不得收取其他任何相关费用。
经核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可随迁,具体操作办法按现行的户口迁移政策办理。
优秀农民工入户后没有住房的,可纳入当地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解决其住房问题。
本县籍优秀农民工,可在土地承包期内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工进城入户后,自愿交还宅地的,应给予经济补偿。
五、办理程序
申请。优秀农民工申请入户,原则上通过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个人符合条件的也可直接申报。申报单位必须已在工商部门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优秀农民所持职业资格证书应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验证。
核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入户条件的优秀农民工,在10个工作日内函复用人单位或个人,并签发入户卡。
入户。优秀农民工凭入户卡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优秀农民工办理入户的具体办法由县劳动保障局会同县公安局等部门制订。
六、组织领导
各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各级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县发展改革、劳动保障、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镇要大力组织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为广大农民工参加培训、提升技能提供良好条件;定期开展优秀农民工评选表彰和技能竞赛活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的良好环境。县将把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纳入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各镇、各有关部门政策落实情况实行考核。
七、外来城镇户籍务工人员可参照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的条件,享受同等入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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