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事指南
连南瑶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事指南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国人员和华侨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彩色半身免冠合照(红底或蓝底);
(八)当事人持有下列证件: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的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 香港居民身份证;
3、 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的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 澳门居民身份证;
3、 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 台湾居民来往内地的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 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 本人的有效护照;
2、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程序:
(一)查验当事人按规定应当提交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四)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申请的条件、程序
一、结婚登记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结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彩色半身免冠合照(红底或蓝底);
(八)当事人持有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程序:
(一)查验当事人按规定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四)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二、补办婚姻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三、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程序: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红底或蓝底)
(七)当事人持有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程序:
(一)查验当事人按规定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离婚的登记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及对离婚协议书的意愿;
(四)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一份《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五)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四、撤销婚姻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结婚之日一年内提出。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
(二)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有关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除受胁迫婚姻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五、补领婚姻证
补领结婚婚证、离婚证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的程序办理。
受理补领结婚婚证、离婚证的条件和程序: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婚姻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双方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四)当事人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领条件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内地居民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香港居民提交: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的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澳门居民提交: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的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台湾局民提交:1、台湾居民来往内地的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出国人员、华侨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
外国人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领条件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申请收养登记须知
(一)、下列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应到福利机构收养);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要出具村、镇证明)
(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注:收养人只能收养一个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应相差40周岁)
(四)其他:
1、有配偶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弃婴,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按有关规定办理;
4、收养人申请收养按《收养法》等法规规定,国内公民收养直接到民政局。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和华侨直接到市民政局,外国人直接到省民政厅申请并办理
国内公民申请收养要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需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登记申请表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是经济能力)的证明;
4、《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5、县(区)级以上医院(保健院)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即体检表、血液化验单等);
6、常居住地县级以上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证明;
7、如果收养弃婴、儿童必须提交捡拾经过、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在场2人以上的证明,并在当地县级以上报纸上公告。
8、收养人大1寸正面彩色照片2张、被收养人的大1寸正面彩色照片3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彩色正面大1寸合照3张;
9、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如一方不能前来办理登记手续,要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委托书要经村委会、居委会或单位证明)
(二)送养人须提交的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福利院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送养人计划生育证明(镇、街道以上计生部门出具)或与镇(街道)以上计生部门签订的送养人保证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协议;
3、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抚养能力的证明;
4、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由公安派出所或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收费标准
(一)婚姻登记收费。办理国内结婚或复婚登记;办理涉外(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籍华人,来华外国人之间)结婚或复婚登记;办理内地公民同港、澳、台华侨结婚或复婚登记,以及办理国内、涉外、内地公民同港澳台华侨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补办结婚、离婚登记等收费标准均为每对9元。
(二)收养登记费。办理收养标准为申请手续费每件20元,收养证工本费每证10元,收养登记调查费每件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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