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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连南瑶族自治县关于鼓励投资办实业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7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为进一步增强县域经济实力,吸引和鼓励县内外客商在我县投资置业,促进自治县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按照我县建设“科学发展之城、美丽和谐之都”、打造“绿色产业强县、瑶族文化圣地、休闲品质之城”的发展战略目标,结合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县内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县新办的企业(除国家、省产业政策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及矿产、水电资源类项目外)。
二、实行水、电等收费优惠政策
(一)用电方面。
凡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办实业,用电电价按省物价局[2008]224号文规定的电价标准执行,如遇到省以上政策性调整时,则按新的电价标准执行。
(二)用水方面。
1、凡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办实业,免收用水报装费、水资源费(但企业必须达到国家、省、市污水排放标准),工业用水价格按0.85元/立方米收取。用水多的企业,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可直接从江河湖泊中取水的,免收水资源费(供水企业和水力发电用水除外)
2对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用水水价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水价收取,最高不超过1元/立方米。用水多的农业龙头企业,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技术、操作规范抽取地下水的,免收水资源费。
3、凡在我县投资新办的投资额达3000万元及以上的商业饮食业、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旅游酒店(宾馆)服务业用水价格按商业用水价格的70%收取。
(三)凡投资者在我县投资新办的企业(含高新技术产业、农业、工业、旅游业、宾馆酒店服务业、文化产业及基础设施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省、市收取的部分以外,其它属我县收取的规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四)县属经营及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五)收费单位必须持物价主管部门核发的《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方可向企业收费。
三、实行积极的财税扶持政策
(一)新办生产性企业,以企业为单位,投产后五年内,每年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首次超过50万元以上的新增部分,或再次超过50万元且逐年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新增部分,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新增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奖励50%给企业用于科技创新、更新设备和扩大再生产。
(二)凡进入我县工业园区的投资企业,投资强度高于最低标准(100万元/亩)30%以上,并实行多层标准厂房建设(三层以上)的,项目投产后企业所得税,在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三年内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三)凡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含2000万元)的新办农业生产企业,投产后五年内,新办企业每年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首次超过70万元以上的新增部分,或再次超过70万元且逐年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新增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新增部分(扣除财政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奖励50%给企业。
(四)对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税法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可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对年接待游客30万人次和3A级以上的景区景点,三星级以上的旅游酒店、宾馆,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旅游购物商场,从事旅游纪念品开发的企业,当年缴纳入库的营业税(不含销售住宅楼房地产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首次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新增部分,或再次超过100万元,且逐年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新增部分,以上年为基数(达不到100万元的也按100万元为基数),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新增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六)新开发建设的农家乐、乡村游项目,达到本规定扶持条件的一视同仁给予扶持;接待能力达到300人/日以上的项目,在争取省、市的旅游扶贫专项资金和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时,给予优先申报,作为开发农家乐项目的扶持资金。
(七)从事旅游经营接待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等文化艺术单位举办文化艺术活动所售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八)对在我县从事民族民间特需用品、工艺品和旅游商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业,经县人民政府审核、认定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按缴纳税款形成地方财力的50%给予3年财政扶持。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地方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十)对按章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凡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
(十一)对新办的投资项目,在其建设或装修改造过程中所产生属地方留成部分的税收实行先征后返的扶持政策。
(十二)对外籍人员(指外国人员,含港、澳、台)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在每月收入减除费用4800元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三)鼓励原有企业扩大投资生产,扩大投资生产部分按新办企业对待给予优惠。
四、实行有效的土地使用政策
(一)投资者在服从我县工业园区整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按规划要求搞好配套设施建设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授权,可以受让、租赁、土地使用权入股等形式开发使用土地,并在法定范围内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工业园区,可直接对外开展招商引资。其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抵押、出租。
(二)工业用地实行优惠地价。工业用地出让底价采用我县工业用地最低成本价,并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
(三)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对投资规模超亿元以上、科技含量特别高的项目,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后,可依法申请续期。核定使用年限期间,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抵押和继承
(四)对投资人一次性投资的,土地使用面积较大的大型项目,受让方可按协议规定的时限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最高期限为3年,第1年支付50%,其后2年各支付25%。分期投资的,可按协议划定的土地使用面积,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付清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
(五)投资人租赁我县园区土地办厂的,租用期限最长25年,实行最优惠的租用价格(具体由当地镇政府和园区建设指挥部按实际情况商定)。租赁期满后投资人提出续租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租赁期间投资人提出由租转购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使用权。
(六)经出让取得的土地,投资者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确实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国土部门按规定收回,并公开挂牌、招标、拍卖。
(七)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农产品经营和农产品批发(专业)市场的用地,县国土部门给予优先安排、审批。
(八)从投资者获得批准使用土地之日起,超过两年尚未使用的视为闲置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实行相应的配套政策
(一)放宽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对外商和民营投资工业项目,涉及工程建设招标的,可自行确定招投标的方式,有关部门不得硬性规定。
(二)对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产业优势明显的重大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优惠。
(三)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引导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银行和农信社通过资质评估,确定一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核定一定期限的授信额度,随用随贷。
(四)对农业龙头企业,有关部门优先为其向省申领农产品运输绿色直通车证;对以腌、卤加工为主的农业龙头企业,其食用盐列入计划安排,实行价格优惠和专户供应。
(五)对新开发的亿元以上项目、4A级以上景区、四星级以上酒店、2万平方米以上购物商场、国家级和国际级旅游品牌项目,以及原投资亿元以上旅游景区,增添新景点、延长产业链条、提升企业品牌而增加投入,其新增资产部分达8000万元以上的扩建项目实行“优先纳入开发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优先安排融资,特事特办”的办法,做到早立项,早建设,早出效益。
(六)对新评创建国家、省级旅游品牌的4A级以上景区景点、四星级以上酒店宾馆、全国“百强”旅行社,给予创名牌方面的奖励。
(七)积极鼓励客商以独资、合资、合作、租赁等形式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景区景点、酒店、宾馆、商场、文化娱乐等旅游项目。对以本地旅游资源作价与客商合作兴办的旅游项目,可采取先让利客商,后双方按合同比例参与分配的办法。
(八)在我县投资兴办的企业,可优先招用当地富余劳动力,但必须规范用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最低工资按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九)新办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可实行分步到位的办法,从企业投产的第一年起按用工总人数20%的人员参保,以后每年按用工总人数的20%递增,五年后基本达到全员参保。
(十)县公安、交通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为外地来连南旅游车辆开辟交通安全“绿色通道”,对违反交通规则的外来旅游车辆要文明执法,多教育,树立连南的良好形象。
六、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一)实行“一条龙”服务和“一个窗口”收费制度。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投资兴办项目的咨询、立项、审批、登记、发证等工作。投资者需缴交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集中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二)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凡属我县审批权限范围审批的投资项目,一切办事程序从快从简,对手续齐备、资料齐全的,主审和登记机关需在规定的最短时间内给予批复。不予批准的,要向申请者说明具体理由。
(三)加强协调,建立投诉直通车。由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一条龙跟踪落实项目,负责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务必为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办实业扫清一切障碍,提供一个优越、安全、稳定、宽松、和谐的投资环境。
(四)简化审批程序。除国家明文规定的外,各部门不能增加审批环节和报批资料。
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一)经贸、工商、税务、劳动、国土、建设环保、公安、供水、供电、技术监督等职能部门必须建立和执行勤政、廉政、优质、高效的服务承诺,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投诉电话,并对外公布。接到投资者投诉电话后必须马上受理,指定专人负责,尽快解决。
(二)各行政执法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依法、规范的检查工作制度,并依法行政、规范检查。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到企业“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和“吃、拿、卡、要”,违者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确保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同时,要保证企业的投资安全,若出现地痞流氓以各种理由到企业进行打架斗殴、敲诈勒索的,或遭不法分子偷抢的,执法机关应在接到报案后尽快给予处理,加大力度打击这些违法乱纪行为,给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
(三)由县旅游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卫生局、县质监局、县物价局、县经贸局、县招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消防大队、县安监局、县委宣传部等单位,对我县星级旅游酒店、宾馆和景区景点的服务设施、服务质量、守法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选出若干家优质旅游服务酒店、宾馆和景区景点作为动态管理单位。对被评为优质旅游服务的单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乱查房、乱扣人和乱罚款,违者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未评定优质旅游服务的单位,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欺客宰客、重大投诉、环保不合格、环境卫生差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限期整改。
(四)供电线路、供水管网实行分段负责的原则。各工业园区外的企业专用供电线路,由投资者负责建设;属公共供电线路,由供电部门负责建设。各工业园区外的供水设施,由属地镇负责建设(县城除外),园区内的供水设施,由投资者负责建设。
(五)各工业园区外的道路、环保设施,由相关部门负责建设。园区内的道路、环保设施,由投资者负责建设。
(六)对园区内因电力、通讯、供水、电视等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占(使)用单位要按程序报交通公路部门审批,免收占(使)用费。但要根据占(使)用或损坏面积缴纳相应的修补保证金(按粤交函[2004]472号文测算),待占(使)用单位对路产恢复原状后,由交通公路部门退回保证金。若因市政建设或公路改(扩)建需要,有关管网设施则无条件迁移。
(七)对投资者及企业的外来管理人员的子女入托、入学以及计生服务,按当地子女同等对待,不得增加收费。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县以往颁布的优惠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若因上级有关政策法规调整造成本规定与之有所不符的,由县招商局另行作出解释或调整规定的相关内容。
 
 
 
 
 
 
 
 
主题词:鼓励投资办实业 规定 通知
中共连南瑶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2009年10月15印发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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