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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工伤、生育、医疗保险办事流程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31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一、申办工伤保险待遇;
1 、发生工伤,2小时内填报《 工伤事故申报表》 一式三份;转异地院
治疗的,需经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报社保部门同意;
2 、申办医疗费用报销,在医疗终结后由单位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一式两份,提供工伤认定书、医疗收费收据、费用累计清单或处方,申请伤残津
贴的须提供伤残鉴定书;
3 、申办工亡待遇,提供“工伤认定书、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
明书”,因交通事故工亡的须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死)
残者家庭情况证明书”;
4 、申办供养待遇,提供工亡职工直系亲属证明公证书(或相关部门证明书),
直系亲属主要生活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工亡职工户口本复印件(原件备查)和直
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未上户口(未办理身份证)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结婚
证、小孩出生证等),并提供近期生活照每人一张;
5 、工伤待遇业务受理截止时间为每月20 日,逾期申报归下月。
二、申生保险待遇;
1 、生育后一年内填报《 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
2 、提供医院收费收据、费用累计清单(处方)、诊断证明书(或相关证明)
原件、异地生育的须提供社保部门批件(男职工单方享受待遇的不须提供) ; 3 、
提供夫、妻身份证、结婚证、新生儿出生证、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以上计生部
门签发的生育证(或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未办理计生证流产、引产
的,提供计生部门的证明原件; 5 、生育待遇业务受理截止时间为每月 20 日,
逾期申报归下月。
三、申办医疗保险待遇
(一)异地住院及费用报销
1、异地住院,需有地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转院证明并到社保部门备
案,本人要求到市外住院的,需填申请表并经社保部门同意;
2 、市外住院的参保人,必须在入院两个工作日内将所住医院、科室、床
号电话报社保部门备案,并随身携带医疗证、身份证以便核查;
 3 、出院后参保单位填写 《 医疗保险费用申报表 》 ,凭发票、费用累
计清单、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转院证明(或异地住院申请表)到社保部门
办理报销;
4 、零星报销受理截止时间为每月 25 日,逾期报归下月。
(二)申办特殊病种及费用报销
 1 、申办特殊病种,需提供相关的检验、检查结果报告单等材料到社保局指定的认定机构(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进行认定,然后到社保部门申批;
 2 、经审批后的特殊病种,凭“特殊门诊专用证、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
构记帐结算特殊病种费用;
     3 、特殊病种人员到市外门诊的,凭医疗费用收据、清单(或处方)到社
保部门办理报销。
(三)申办异地定居
1 、提供由参保人所在单位或定居地居委会(村委会)加盖公章的《 退
休人员异地定居申请表 》 ;
 2 、提供异地居住子女(或配偶)房产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
定居地居委会挤寸委会)或子女(或配偶)单位开出的直系亲属关系以及参保人
随其定居的证明;
3 、参保人户籍已迁入异地定居的,只须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一份。
(四)冲卡、销卡
 1 、异地定居人冲卡的,凭医疗费用收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办的须
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社保局医保科办理;
2 、销卡的,提供参保人身份证、死亡证(或相关调动证明)复印件一份。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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