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签订后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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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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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签订后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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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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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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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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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4条;
2、《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1996年6月1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布); 3、《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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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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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登记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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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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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签名和盖章的集体合同书一式三份。
2、用人单位盖章的《企业集体合同送审表》一式二份。
3、集体合同的说明及附件:
①集体合同的产生过程材料、盖章确认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表决记录材料,包括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代表的签到表、讨论记录、表决记录(写明应到代表、实到代表人数,表决时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
②企业资格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工会社团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③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各为3至10人,且人数对等;
④如首席代表人不是企业、工会的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托首席代表的授权委托材料(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任命文件、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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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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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力资源市场一楼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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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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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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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合同签订后,由企业一方在7日内将需审核的材料直接报送劳动保障部门。
2、审查机构工作人员对集体合同进行登记、编号和审查。
3、对获通过的集体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制作《集体合同确认意见书》,并通知企业领回核准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生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4、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提出修改意见退回企业。企业修改后,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7日内重新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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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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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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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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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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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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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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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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