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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

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4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事项名称
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设定依据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6号令)第8条。
办理条件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百分之六十以上(含60%)为城镇待业人员;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存续期间,根据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企业常年生产经营情况,按一定比例安置城镇待业人员。
申请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花名册。
受理机构及地点
县人力资源市场一楼服务大厅
决定机关
 
办理程序
1、报送申请报告;
2、填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申请表》。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表格下载
 
年审或年检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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