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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16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设定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
办理条件
1、凡申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2、申请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个人,必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年;有相应的培训场地及教学、实习、实验设施;
4、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教师队伍;
5、有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申请资料
1、申请报告
2、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
3、拟办培训机构的资产以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
4、拟办培训机构的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5、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受理机构及地点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决定机关
 
办理程序
1、申办单位(个人)提出申请报告;
2、填写《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
3、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4、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发文、核发办学许可证。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表格下载
 
年审或年检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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