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印发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施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反映。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
奖励制度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 号,下称《办法》)和《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口计生委〔2010〕4号,下称《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人口计生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的重大意义
实施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夫妇的关怀,是坚持以人为本,实践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是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将城镇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历史问题与现实问题统筹解决,充分体现政府的公平和诚信。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二、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奖励对象条件和范围。
本意见的奖励对象分为新增对象和历年对象。
新增对象,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每月奖励对象,即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历年对象,是指符合《意见》确定的一次性奖励对象,包括以下两类人:
1.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在单位办结退休手续时,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按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除外)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2)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
2.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无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2)未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的。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父母,不适用《办法》和《意见》,而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二)奖励补助标准。
新增对象奖励金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历年对象(一次性奖励)分两类按对象退休或者达到规定年龄的不同情形确定奖励标准:
第一类,退休但未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人员。分两种情形:
一是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退休的,按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退休时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退休时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二是2002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参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第二类,无单位人员,即这次新奖励政策才纳入的历年对象。分两种情形:
一是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达到规定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按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达到规定年龄时户籍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达到规定年龄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二是2002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规定年龄的,参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户籍地县(市、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籍地县(市、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三)奖励对象资格确认。
1.申请。凡本人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县(市、区)但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报送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3.审核。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4.确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月对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一次确认,确认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确认审批,并汇总各乡镇(街道)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财政部门,其中县级汇总情况一并上报市级计生部门。同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5.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报请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取消奖励资格。
6.告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
7.财政供养人员及单位自行支付发放的奖励对象资格认定,由所在单位审核确认。
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要严格按照程序,依法依规,按政策口径进行审批。在审核、确认和甄别历年对象中,关键要核实清楚婚育情况和是否已享受过奖励金。
(四)奖励对象的变更。
新增对象增加的情形:
1.因达到规定年龄而新增的对象。
2.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从外地迁入。(1)奖励对象户籍在省内迁移的,要办理转接手续,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迁入地奖励待遇执行;(2)省外户籍迁入我省的,要按规定办理有关申请、审批手续。确认奖励资格后,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本省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3.农转非。(1)本人从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确认资格;(2)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从转制的下月起执行本办法,并退出原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
新增对象退出的情形:
在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1)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奖励对象规定条件的;(2)户口迁到外地或转为非城镇居民的;(3)奖励对象死亡的;(4)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以上,改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历年对象的变更:(1)原则上,对于在奖励资格确认前死亡的对象,不给予发放奖励金;(2)历年对象在确认资格后,领取奖励金期间户口迁移至省内其他地区或外省的,由迁出地继续兑现完毕;(3)退休时未领取奖励金的历年对象,将户口迁到省内其他地区,但原国有、集体企业依然存在的,仍由原单位负责兑现奖励,若原国有、集体企业无力承担的,则由原企业所在地财政负担;将户口迁到外省且未按《意见》确认奖励资格的,不再列入奖励范围。
三、资金承担支付和发放方式
(一)资金支付。
1.市、县(市、区)财政供养人员,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
2.财政核补、定补、非市、县(市、区)财政拨款的,且所在单位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的,其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并支付。
3.全市范围内中央、省属单位的奖励对象奖励金按其财政供给渠道支付。
4.市属企业无能力负担的、因关停并转、改制、破产等原因企业不存在的。其奖励补助资金的80%由市财政一次性补助职工户籍所在地财政(其余20%由属地财政负担),由职工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办理支付。
5.新增对象中无单位人员,其奖励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按20%和80%负担,并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办理支付。
6.国有、集体企业无能力支付、或因关停并转、改制、破产等原因企业已不存在的,以及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非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其奖励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按20%和80%负担,由职工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办理支付。
7.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中央、省属驻清企业无能力负担,或因关停并转、改制、破产等原因企业已不存在的,其奖励补助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按20%和80%负担,由属地县(市、区)办理支付。
无能力负担企业的认定标准和确认机构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二)发放方式。
新增对象:
达到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规定年龄时的当月起计发奖励金,奖励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月发放一次。对于2009年1月1日起至正式发放奖励金前达到规定年龄的,则要按本人达到规定年龄时的实际情况,予以补发。
1.市、县(市、区)财政供养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核,随同退休金列入统发工资发放。
2.财政核补、定补、非市、县(市、区)财政拨款的单位支付的奖励对象,由所在单位自行审核发放。
3、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财政负担支付的,每月20日前,由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将审批确认符合条件名单和应发金额报当地财政部门并及时将资金划拨指定代发单位,直接发放到人。
历年对象:
1.由财政支付奖励补助金的,由本人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直接兑现。奖励补助金应在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3年内支付完毕。
2.由所在单位支付奖励补助金的,原则上应一次性支付完毕。单位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但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总支付期限不得超过3年。
财政部门要将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并在每年2月底之前将应承担的奖励金划拨至指定代发单位。奖励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为发放。代发单位应与当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书,将奖励金按要求发放到人。
四、组织管理、检查监督
(一)组织管理。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发放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县(市、区)两级人口计生和财政等部门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 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估与检查监督。
1.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每年进行一次发放工作的综合评估,并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2.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五、统计工作
年度统计上报工作,按照《关于填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奖励兑现情况统计表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10〕7号)要求,分别填写《 年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统计表》(附件3)、《 年广东省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对象统计表》(附件4),各级人口计生、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及时上报。
统计时限: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
上报时间:镇、县、市分别于每年10月10日、15日、20日前逐级上报。(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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