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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7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事项名称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1、32、34条
办理条件
 
申请资料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理机构及地点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决定机关
县级公安机关
办理程序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表格下载
 
年审或年检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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