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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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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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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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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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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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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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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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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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1、32、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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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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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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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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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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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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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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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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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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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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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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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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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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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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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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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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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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