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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7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事项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627
办理条件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
申请资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机构及地点
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决定机关
县级公安机关
办理程序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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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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