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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福利机构审批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7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事项名称
福利机构审批
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设定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号)第791013
办理条件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申请资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受理机构及地点
救灾救济股
决定机关
 
办理程序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表格下载
 
年审或年检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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