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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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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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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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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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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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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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3、5、6、11、15、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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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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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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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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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登记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举办单位须加盖公章,举办个人须亲笔签名);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学校需分别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2101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2104表。人事关系单位无档案管理权限的,需另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5、《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2107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2110表。民办学校提交一份《民办学校章程备案表》〈2110MJ表〉即可);
7、《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兼职人员备案表》(2113表。高校、党校、社科院、行政学院系统的专家学者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的职工在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兼职的须填报此表);
8、章程<草案>(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说明〉第三、四条要求制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
9、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6个月内有效);
10、场所使用权证明(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或买卖合同复印件;非自有房产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租用期限需在一年以上。民办学校无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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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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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救济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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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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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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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核准
2、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批文或执业许可证。
3、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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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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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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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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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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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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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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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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