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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企业社会福利性质认定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7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事项名称
企业社会福利性质认定
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设定依据
《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第6
办理条件
1、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
2、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3、企业中每个残疾职工应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4、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申请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2、上级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4、本企业章程;
5、本企业残疾职工的有关证明。
受理机构及地点
救灾救济股
决定机关
 
办理程序
凡新办的福利企业,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受理民政局会同税务部门审查,经地级市民政、税务部门核实后,报省民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批。
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表格下载
 
年审或年检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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