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福利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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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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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福利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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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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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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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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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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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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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
2、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3、企业中每个残疾职工应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4、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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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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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2、上级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4、本企业章程;
5、本企业残疾职工的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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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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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救济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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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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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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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新办的福利企业,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受理民政局会同税务部门审查,经地级市民政、税务部门核实后,报省民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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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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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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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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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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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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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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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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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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