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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地名审批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7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事项名称
地名审批
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设定依据
《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第10
办理条件
1、尊重历史和群众的愿望,符合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2、一般不以人名、企业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地名;
3、同一行政区内的镇、村、街道、巷、住宅小区、楼宇、大型建筑物的名称不应重名;
4、镇、街道办事处、城镇社区名称应与其驻地名称一致;
5、不得以著名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域名称
申请资料
1、地名命名、更名申请书;
2、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一式三份)
3、规划部门出具的设计红线平面图。
受理机构及地点
优抚安置股
决定机关
 
办理程序
1、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县内著名的或涉及县(市、区)之间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命名、更名,由涉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地级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在同一行政区域范围内自然实体名称和城镇、村以及街巷等居民居住地名称的命名、更名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4、城镇道路、市政(文化)广场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规划部门提出意见,经县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5、城镇住宅小区、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县地名管理部门审批;
6、专业单位管理的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水利、电力设施的命名,由该专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由专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表格下载
 
年审或年检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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