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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

河道采砂许可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7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事项名称
河道采砂许可
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党委会第九次会议修正通过)第三十九条;
2
.《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2001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3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51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八条。

办理条件
(1)有经营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
(2)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
(3)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4)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船员证齐全。
申请资料
1.《河道采砂申请表》一式两份;
2.经营河砂业务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
3.采砂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复印件;
4.标明经纬度坐标或者岸线距离的采砂申请范围平面图2~4的材料各一份。提交复印件需同时交验原件。
受理机构及地点
 
决定机关
 
办理程序
1、单位或个人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砂许可申请;
2、由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涉及航道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审批;
4、同意的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表格下载
 
年审或年检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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