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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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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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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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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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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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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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36号公告)第19条和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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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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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36号公告)第19条和第22条规定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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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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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须携带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女方近期孕检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2、特殊情况应同时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的,应有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再婚的,应附有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丧偶的死亡证明书;患不孕症的,应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要出具父母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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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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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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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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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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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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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并填写一式四份《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
2、单位或村(居)委签署意见;
3、村(居)委五个工作日内限期办理;
4、镇计生办十个工作日内限期审批并报县计生局备案;
5、村(居)委张榜公布三十天,接受群众监督;
6、乡镇计生办登记《计划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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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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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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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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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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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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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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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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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级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批的再生育一个子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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