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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口计生局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鉴定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7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事项名称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鉴定
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设定依据
1、《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
2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36号公告)34条。
办理条件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申请资料
提交户口簿和有关病史资料。
受理机构及地点
县计划生育服务站。
决定机关
县计划生育服务站。
办理程序
1、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并填写一式三份《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
2、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
3、镇计生办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签署意见;
4、县人口计生局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口计生局;
5、市人口计生局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办理时限
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表格下载
 
年审或年检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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