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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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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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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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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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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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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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36号公告)第3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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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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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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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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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户口簿和有关病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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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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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计划生育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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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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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计划生育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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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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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并填写一式三份《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
2、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
3、镇计生办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签署意见;
4、县人口计生局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口计生局;
5、市人口计生局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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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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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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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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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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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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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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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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