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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

改变土地建设用途审批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7日 点击数: 【字体: 打印文章
 

 

事项名称
改变土地建设用途审批
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12、56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43条
办理条件
1、土地权属:核实该宗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确定宗地的土地权属性;
2、无争议:该宗地无土地权属争议事项
3、资料齐全:按规定向所在地规划、国土部门提交完整齐备的文件资料;
申请资料
1、《改变建设用地利用现状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审批表》
2、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需备原件用于核对);
3、房地产权证(共有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共有证)(复印件,需备原件于核对);
4、权利人身份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免土地储备申请书(非经营性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需提交该申请)   请);
7、企事业单位委托他人代本单位办理申请手续时,需提供本单位法人签名盖章,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委托他人代办托他人代办申请时;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8、地形图
受理机构及地点
规保用地管理股
决定机关
 
办理程序
1、申请改变建设用地利用现状的,申请人到国土窗口领取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依照有关要求填写《申请审批表》后,将《申请审批表》与所需递划窗口申请咨询规划意见;
3、在规划部门出具意见后,申请人须持《申请审批表》及以上申报材料到规保用地管理股办理;
4、经审批,同意改变的,申请人须持审批表到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5、申请人持已经上述部门加具意见的《申请审批表》、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土地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
4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表格下载
 
年审或年检
 
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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