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核发(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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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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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核发(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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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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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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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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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3年第77号)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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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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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它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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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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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6、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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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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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施工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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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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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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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申请人提交符合办理条件的文书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负责受理的股室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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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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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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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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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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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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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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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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