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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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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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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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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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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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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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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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2、53、54、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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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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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国有土地;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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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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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报表和申请书;
2、原土地使用单位放弃土地使用权的申请;
3、涉及土地盘活的,提交县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4、双方协议;
5、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土地文件;
6、属于新建或者在建成房地产项目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标明用地范围的1/2000或1/500现势地形图2份和电子文件
8、原土地使用者的地上物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地上物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产、代管产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意见;
9、受让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法人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10、受让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11、受让申请单位(人)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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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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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保用地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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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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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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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初审—审批—缴费—履行合同—发建设用地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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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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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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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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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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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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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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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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