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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连南瑶族自治县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4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农业产业化水平,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发展农业产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按照我县打造“绿色产业强县”的发展战略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使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县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流通的企业、组织和个人。
二、实行奖励政策
(一)扶持发展农业龙头企业
为鼓励扶持我县农业企业做强做大,更好地带动农民增加收入,对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单位给予适当的扶持奖励。其中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奖励10万元;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奖励5万元;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奖励3万元。
(二)扶持发展种养基地
1、对象。从事各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流通服务的农户或个体企业。
2、认定标准。
(1)蔬菜基地:蔬菜年种植面积500亩以上;或已享受扶持奖励,年规模面积在原基础上经核实增加50%以上的。
(2)水果基地:年承包或种植面积500亩以上;或已享受扶持奖励,年规模面积在原基础上经核实增加50%以上的。
(3)中药材基地:年承包或种植面积1000亩以上;或已享受扶持奖励,年规模面积在原基础上经核实增加50%以上的。
(4)蚕桑基地:年承包或种植面积500亩以上;或已享受扶持奖励,年规模面积在原基础上经核实增加50%以上的。
(5)油茶基地:年承包或种植面积500亩以上;或已享受扶持奖励,年规模面积在原基础上经核实增加50%以上的。
(6)养殖基地: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年出栏肉羊5000头以上;年出栏家禽5万只以上;年水产养殖面积100亩以上;或已享受扶持奖励,年生产规模在原基础上经核实增加50%以上的。
3、认定方式。每年由各镇人民政府按认定标准推荐,经县科技农业局组织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4、奖励。对已认定的蔬菜基地、水果基地、中药材基地、蚕桑基地、油茶基地、养殖基地由县委、县政府给予奖励1万元。
(三)扶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专业村
1、对象。全县69个行政村。
2、认定标准。单项产业收入占村的农村经济总收入达30%以上;或单项产业种植面积占村的耕地总面积30%以上;或参与农户占总户数的50%以上;基本形成“一村一品”的种植养殖规模。
3、认定方式。每年由各镇人民政府按认定标准推荐,经县科技农业局组织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4、奖励。对被评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专业村的,由县委、县政府给予奖励1万元。
(四)扶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专业大户
1、对象。从事各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流通服务的农户或个体企业。
2、认定标准。
(1)种菜大户:蔬菜年种植面积70亩以上;或已享受扶持奖励,年规模面积在原基础上经核实增加30%以上的。
(2)种果大户:年承包或种植面积100亩以上;或已享受扶持奖励,年规模面积在原基础上经核实增加30%以上的。
(3)中药材种植大户:年承包或种植面积100亩以上;或已享受扶持奖励,年规模面积在原基础上经核实增加30%以上的。
(4)蚕桑种植大户:年承包或种植面积100亩以上;或已享受扶持奖励,年规模面积在原基础上经核实增加30%以上的。
(5)油茶种植大户:年承包或种植面积200亩以上;或已享受扶持奖励,年规模面积在原基础上经核实增加30%以上的。
(6)种粮大户:年播种面积70亩以上;或已享受扶持奖励,年规模面积在原基础上经核实增加30%以上的。
(7)养殖大户: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年出栏肉羊1000头以上;年出栏肉牛50头以上;年出栏家禽1万只以上;年水产养殖面积50亩以上;或已享受扶持奖励,年生产规模在原基础上经核实增加30%以上的。
3、认定方式。每年由各镇人民政府按认定标准推荐,经县科技农业局组织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4、奖励。对已认定的种菜大户、种果大户、中药材种植大户、蚕桑种植大户、种粮大户、养殖大户由县委、县政府给予奖励3000元。
(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先进单位奖
1、对象。全县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2、认定标准。以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为主体,建立了民主管理制度,有会员自主制定的章程,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利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有较规范的做法和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会员达到10户以上或社(会)员50人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化、产业化程度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3、认定方式。每年由各镇人民政府按认定标准推荐,经县科技农业局组织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4、奖励。对被评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先进单位的,由县委、县政府给予奖励5000元。
(六)农副产品流通企业先进单位奖
1、对象。全县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
2、认定标准。从事农产品收购销售,对当地农产品流通起主要作用,并与农户建立良好的信誉关系,年组织销售农产品1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
3、申报。每年由企业申报,经县科技农业局组织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4、奖励。对被评为农副产品流通先进企业的,由县委、县政府给予奖励2万元。
(七)各项农产品认证的奖励
1、对象。各农产品生产企业。
2、认定标准。通过国家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在我县建有相应的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并获得ISO14000系列认证、GAP认证、HACCP认证等国际认证,以及被评为国家或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以证书为准。
3、申报。每年由企业申报,经县科技农业局组织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4、奖励。对取得绿色食品A级认证、ISO14000系列认证、GAP认证、HACCP认证,以及获得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农产品生产企业,由县委、县政府给予奖励1万元;对取得绿色食品AA级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农产品出口基地认证,以及获得国家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农产品生产企业,由县委、县政府给予奖励2万元。
(八)承担组织品牌认证的奖励
对承担组织国家、省级品牌认证的,由县委、县政府对相应组织管理部门给予奖励,以通过品牌考核验收文件为认定标准,每通过一个品牌认证奖励2万元。
三、实行其他优惠政策
(一)用水方面。对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用水,水价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水价收取,最高不超过1元/立方米。用水多的农业龙头企业,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技术、操作规范抽取地下水的,免收水资源费。
(二)用电方面。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生活、基建用电按省物价局[2009]267号文规定的电价标准执行,如遇到省以上政策性调整时,则按新的电价标准执行。
(三)财税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后,按县招商局引资办法享受最优惠政策。
(四)土地政策。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农产品经营和农产品批发(专业)市场的用地,县国土部门给予优先安排、审批。
(五)对农业龙头企业,有关部门优先为其向省申报农产品运输绿色直通车证;对以腌、卤加工为主的农业龙头企业,其食用盐列入计划安排,实行价格优惠和专户供应。

       四、本《办法》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县科技农业局负责解释。

作者:连南县招商局 何剑威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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