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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农农罚〔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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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农农罚〔202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梁**

身份证号:4418*******6

住址:广东省清远**********号

本单位于2020年4月15日对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展开调查。经调查,你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38种(批次)农药(名称、数量及价格详见涉案物品清单),涉案货值8489元人民币。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二、询问笔录1份;

三、当事人梁**身份证复印件;

四、涉案物品清单1份;

五、涉案物品现场货架摆放照片3张;

六、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核对涉案物品照片1张;

七、涉案物品标价照片1张;

八、办案照片12张;

九、现场录像、录音。

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的规定。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立刻停止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行为;

二、没收违法经营的38种(批次)农药(详见涉案物品清单);

三、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村商业银行或中国农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清远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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