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农农罚〔2021〕2号
南农农罚〔202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自然人)姓名:严**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44****************4
住所(地址):广东省清远市连**************号
本单位于2021年2月5日对使用电鱼方式进行捕捞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1年2月5日凌晨4时30分,在连南县三江河五拱桥河段使用电鱼工具电鱼。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录像、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未作陈述申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渔业类2015年修订版),你的违法行为为较轻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渔业类2015年修订版)“内陆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徒手作业情节较轻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上升1个档次量罚,吊销捕捞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二、没收电鱼工具1套。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帐户(详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清远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南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