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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县涡水镇大竹湾村经济联合社信用合作部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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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连南县涡水镇大竹湾村经济联合社信用合作部(以下简称本部)会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部的组织和行为,依据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部名称:连南县涡水镇大竹湾村经济联合社信用合作部 。

        本部地址:连南县涡水镇大竹湾村经济联合社办公楼

  邮政编码:513334 

  第三条  本部为连南县涡水镇大竹湾村经济联合社内设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互助性金融服务机构,其宗旨是为本部会员提供服务,谋求会员共同利益。 

  本部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部对由会员股金、积累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全部财产对本部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本部的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第六条  本部会员以其股金及形成的积累为限对本部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接受金融业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部经营以下业务: 

(一)吸收会员股金;

(二)办理会员互助金、投放金业务;

(三)办理代理业务;

(四)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符合审慎要求);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发起人股东会员和普通会员

 

第九条  本部发起人股东会员和普通会员分为团体和个人,沙田、小横龙经济合作社、其它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中小企业等具有合法身份的经济组织可作为团体会员向本部入股。

个人成为本部发起人股东会员或普通会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沙田、小横龙经济合作社及其所属经济合作社成员或经常居住或工作地(本地有固定住所或工作,且居住或工作满3年)在本部所在的行政区域内的其它成员;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 

  (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五)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本部发起人股东会员或普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部会员(代表)大会,参与本部的民主管理;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普通会员一般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 

  (二)享受本部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本部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部的章程和本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 

  (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本部发起人股东会员或普通会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向本部入股; 

  (二)执行本部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按期足额偿还投放金及使用费用; 

  (四)按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向本部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普通会员一般不参与经营管理。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二条  本部发起人股东会员的入股金额起点为经济联合社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经济合作社0.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其它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为固定股本1万元以上5万元;本部普通会员入股金额起点为1000元,入股金额为元的整数倍。单个个人入股金额不得超过本部股金总额的10%。

  第十三条  本部会员缴纳股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第十四条  本部向入股会员发放记名股权证,作为本部会员的入股分红凭证。 

  第十五条  本部会员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第十六条  本部会员可以为其它会员提供投放金使用担保,但不得以所持本部股金和积累为自己或他人担保,即如果投放金使用人出现违约,投放金使用人自己或担保人不准以入股股金抵还投放金使用人本息,必须用其它资产抵偿。

同时,发起人股东入股半年内不准在本部发生使用投放金行为

  第十七条  本部会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办理退股(或转让)。

  (一)会员提出退股(或转让)申请; 

  (二)在本部没有逾期未偿还的投放金及使用费用。 

  第十八条  发起人股东会员三年内不准退股,三年后如果提出退股(或转让),应提前6个月向本部提出退股(或转让)的申请;普通会员如果退股,应提前3个月向本部提出退股(或转让)的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退股会员的会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会员资格终止的,同时退股金额根据申请时间的上一年之前的经营情况而定,有分红积累的,股金与分红积累一起支付,出现亏损情况的,必须按本部规定承担相应损失,且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十九条  本部会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部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本部会员,经本部批准,可予以除名,被除名会员如有未归还投放金,以该会员在本部的股金和会员积累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部分,该会员应通过其他方式偿还。 

  (一)不遵守本部章程; 

  (二)其行为给本部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三)以欺骗手段从本部取得投放金; 

  (四)恶意逃废在本部的债务; 

  (五)本部会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除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部建立会员名册,会员名册载明以下事项: 

  (一)会员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法人代码、住所; 

  (二)会员所持股权金额、份额确认数; 

  (三)会员所持股权证书的编号; 

  (四)会员缴纳股金日期。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部会员(代表)大会是本部的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 

  (三)审议通过本部的发展规划; 

  (四)审议通过本部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决定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其他重要经营事项; 

  (七)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决定管理和工作人员薪酬; 

  (九)对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部会员大会代表由会员推举产生,首届会员大会成员由全体发起人组成,任期3年。

  第二十四条  本部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或理事会、监事会提议,可在20日内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15日前书面通知全体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对所有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召开本部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本部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可书面授权其他会员代表代其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处公证或经执业律师见证,并明确授权内容。 

  本部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部会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由本部会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部会员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按一人权票制表决,即参加会议的代表每人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占总表决权权重的50%;每个会员所代表股份的投票权占总表决权权重的50%,表决权总数=基本表决权权重+股份投票权权重。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部的执行机构,由发起人股东会员担任,成员由6名理事组成,经本部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执行理事(部长)1人,为本部法定代表人。执行理事由连南县涡水镇大竹湾村经济联合社提名(提名人数不少于二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除执行理事(部长)外,本部不设专职理事。执行理事必须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执行理事在任期内因触犯刑法被刑事立案或出现不良信用记录的,由连南县涡水镇大竹湾村经济联合社另行提名,再由理事会改选执行理事。

  第二十八条  本部理事会会议由执行理事(部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本部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本部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更换本部执行理事(部长); 

  (四)拟订本部的发展规划; 

  (五)审议决定本部的年度经营计划; 

  (六)拟订固定资产购置以及经营活动中其他重大事项计划; 

  (七)对经理拟订的大额投放金、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八)向大竹湾村经济联合社提出任命和解聘本部经理; 

  (九)对经理提出的拟聘用(解聘)财务、业务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 

  (十)审议通过经理的工作报告; 

  (十一)制定本部的内部管理制度、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拟订本部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 

  (十三)拟订本部的分立、合并、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四)本部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是本部的监督机构,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捐赠人以及向本部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等利益相关者担任,由本部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监事长必须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本部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部不设专职监事。 

  第三十条 本部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本部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对理事会决议和经理的决定提出质询或建议; 

  (四)监督本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进行内部审计,并对执行理事(部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六)对经理拟聘用(解聘)财务、业务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对经理拟订的大额投放金、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七)向本部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本部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部设经理1名,由理事会聘任,经理可由执行理事(部长)兼任。经理全面负责本部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部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拟订本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拟订本部的年度经营计划; 

  (四)提出拟聘用(解聘)财务、业务等工作人员意见,以及大额投放金、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计划,征得理事会、监事会同意后实施;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部执行理事(部长)、经理和工作人员的薪酬由本部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本部不向其他理事、监事支付薪酬。 

  第三十三条  本部的理事、监事、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部资产; 

    (二)将本部资金投放给非会员或者以本部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从事损害本部利益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部所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与本部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部的执行理事(部长)、经理和工作人员。

 

第六章  业务、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部以吸收会员互助金、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符合审慎要求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第三十六条  本部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本部会员投放金,满足本部会员资金需求后确有富余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部办理本部会员结算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办各类代理业务。 

  第三十八条  本部不向非会员吸收互助金、发放投放金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以本部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九条  本部按互助金和股金总额的15%以上留存备付金。 

  第四十条  本部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严格进行风险管理: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二)本部会员最高投放金使用金额不得超过其股金总额的5倍;

      (三)对本部单一会员发放的投放金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5%;

      (四)对本部单一会员及其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其他会员发放的投放金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20%;

      (五)对前十大户投放金使用者的投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75%; 

      (六)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七)本部按互助金和股金总额的15%留存备付金。 

      (八)发放投放金最长期限一年;

      (九)信用合作部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 

  第四十一条  本部参照国家有关金融企业的财务制度与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和法定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二条  本部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并于召开本部会员(代表)大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部,供本部会员查阅。 

  第四十三条  本部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进行利润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部的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本部以前年度会员积累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利润(减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 

  (三)按年末风险资产余额1%的比例提取一般准备; 

  (四)向本部会员分配红利,其中股金红利分配比率不超过可分配利润的50%;在当年本部总利润中扣除20%出来做风险金,如三年内无风险时,可以将风险金按股金比例分红 ,如出现风险时,发起人与普通会员按股金比例共同承担风险。

  (五)向本部会员分配会员积累。 

  第四十五条  本部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原始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转增股金时,以转增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原始资本的25%为限。 

  第四十六条  当年如有未分配利润(亏损)全额计入会员积累,按照股金份额量化至每个会员,并设立专户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部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四十八条  本部按照规定向本部会员披露会员股金和会员积累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放金发放及其风险情况、投融资情况、盈利及其分配情况、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九条  本部按规定向属地政府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并对所报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条  本部合并,自合并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机构承继。 

  第五十一条  本部分立,将财产作相应的分割,自分立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本部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本部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撤销。 

  因第(一)项、第(三)项原因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本部会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由会员、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部,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部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并在清算结束时向政府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部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本部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部会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部设公告栏,对需要公告的事项以张贴的形式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五十七条  本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修改、补充规定,经政府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政府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部理事会,修改权属本部会员(代表)大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本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部的组织与行为、本部与会员、会员与会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全体发起人一致通过本章程,并形成补充建议如下:尽快制定会员退股(转让)管理制度,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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