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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26007327065D/2024-00259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05-29
名称: 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迁坟补偿标准的通知
文号: 南府办〔2014〕35号 发布日期: 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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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迁坟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07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征收农村集体

土地青苗、迁坟补偿标准的通知

南府办〔2014〕35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连南副科以上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连南瑶族自治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青苗、迁坟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征地拆迁办反映。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9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

青苗、迁坟补偿标准

 

  为确保我县市政建设工程项目征地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补偿标准。

  第一条  征收农村集体的土地,青苗费、土地附着物补偿费按本标准执行。

  第二条  征收农村集体的土地,土地上的青苗、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承包人或所有权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三条  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四条  对煽动群众闹事,阻扰工程建设施工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条  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清府办〔2010〕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补偿标准适用于连南瑶族自治县市政建设项目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青苗、迁坟补偿。

  第七条  本补偿标准由连南瑶族自治县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补偿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各项补偿明细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

  一、青苗补偿标准

单价(元)

800

政建设项目用地时,作物未成熟的予以一次性补偿,可收获的不再补偿。

500

900

800

900

1200

450

800

900

700

800

800

  二、迁坟补偿标准

 

 

单价(元)

 

大型坟墓

2000

  如果迁入县聚宝园公墓,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在指定公墓区范围内按1500元/穴收取。

土坟(碑石)

1200

  

800

800

金塔(骨灰盒)

300

  三、果树补偿标准

果树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元)

 

  
(一年内)

幼挂树
(二年以上)

  
(四年以上)

10

30

150

果树每亩种植的株数,按农业部门相关标准执行。

10

30

120

10

30

120

10

50

160

10

50

180

10

30

120

10

30

120

无花果

10

30

150

火龙果

10

30

150

果树移植

幼苗2元,大苗3元

注:果树以胸径计算(胸径=果树圆周/3.14),由地面量上第1米为胸径界;1米以下果树 作幼苗处理;其它果树参照同类果树补偿。

  四、竹林补偿标准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小(胸径  3cm以下)

中(胸径
    3-5cm)

大(胸径
 5cm以上)

3

4

6




以上补偿款作为迁移费用,补偿后竹木归种植户所有

30

50

90

1200

5

15

20

4

15

20

木本药材

6

20

30

其它药材

1000

椿芽树

5

10

20

油菜树

6

10

30

10

20

30

油桐树

10

15

20

桂花树

10

30

60

 

7

15

20

 

10

25

60

罗汉松

10

25

60

注:①胸径测量高度为60cm(从地面算起)。

  ②凡种植时间在一年内的,按补偿标准的50%给予计补竹木迁移费用,例如:桂花、樟树、罗汉松按5元/株的标准计补迁移费用。

  ③如遇有胸径3cm以上的树木种类补偿标准低于当期市场价格的,由政府按当期市场价格进行收购,属于幼苗类的给予补偿迁移费用,由种植户自行迁移,其它规格的按标准补偿后竹木产权归政府所有。

  注:果树以胸径计算(胸径=果树圆周/3.14),由地面量上第1米为胸径界;1米以下果树作幼苗处理;其它果树参照同类果树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