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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 |
一、主要工作职责
连南瑶族自治县民政局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全县性社团、县内组织的跨县社团、涉外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
织的违法行为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
单位。
(四)负责拥军优属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伍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
和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军和退伍义务兵、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和管理;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制度。
(七)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
动乡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镇居民委员会建设,负责社区建设协调工
作。
(八)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县行政区域规划;负责乡镇、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调整、
更名和乡镇、村委会行政区划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县际和乡镇行政
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
(十)负责指导婚姻登记、婚姻服务机构和婚姻介绍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
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和城镇社区福
利服务工作。
(十四)负责流浪乞讨等7种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收容遣送、自愿戒毒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六)承办县人民政府和省市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址: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商业城文明路2号。
办公室电话:0763-8678851
传真电话:0763-8678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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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婚姻登记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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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
1、男、女双方一齐来;
2、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
1、男、女双方一齐来;
2、带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声明。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的:
1、男、女双方一齐来;
2、带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
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
(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的:
1、男、女双方一齐来;
2、带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
(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二、离婚登记
●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
1、男、女双方一齐来;
2、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带本人的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的:
除应当出具前款第3项、第4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
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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