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3年07月28日晚,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三江镇团结大道某路段对粤R牌小型轿车(简称该车)进行检查。经查,该车从某KTV前往某住宅小区,车上有2名乘客,乘客通过某网络预约平台联系并乘坐该车,驾驶员林某通过某网络预约平台接单提供此次运输服务并收取费用。林某现场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二、依据及处理结果
驾驶员林某通过某网络预约平台接单提供运输服务并收取费用。乘客通过某网络预约平台联系并乘坐该车,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据材料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执法记录仪音像、现场图片等。最终认定林某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林某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给予警告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