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慈善信托(设立/变更)备案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名 称: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证件类型:□营业执照 □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
证件号码: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二、行政机关告知内容
(一)证明事项名称和证明内容
下列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要求的证明:
1.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信托公司金融许可证,证明申请人主体合法。
2.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慈善组织法人登记证书,证明申请人主体合法。
(二)证明用途
办理:慈善信托(设立/变更)备案。
(三)法律设定依据
《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作出承诺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申请人的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五)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对于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书面核查、网络核验、实地调查、公示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承诺的情况进行核查。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措施。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企业/本组织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企业/本组织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并选择对以下证明事项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信托公司金融许可证
□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慈善组织法人登记证书
(三)本企业/本组织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企业/本组织填写的告知承诺内容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本企业/本组织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盖章)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