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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26007327161N/2021-00065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1-10-15
名称: 广东省民政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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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发布日期:2021-10-15  浏览次数:-


广东省民政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事项

设定依据

办事

单位

证明

用途

实行

时间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1

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信托公司金融许可证

《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四十五条“……。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七条“……。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向民政部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三)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项“申请重新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四)作为变更后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广东省民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慈善信托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粤民规字〔2019〕2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向民政部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三)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四)项“申请重新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四)变更后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准予登记或予以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法律

省、市、县民政部门

办理慈善信托设立(变更)备案

2021年

4月1日

2

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慈善组织法人登记证书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慈善信托(设立/变更)备案

一、基本信息

申请人

名    称: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证件类型:□营业执照 □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

证件号码: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二、行政机关告知内容

(一)证明事项名称和证明内容

下列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要求的证明:

1.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信托公司金融许可证,证明申请人主体合法。

2.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慈善组织法人登记证书,证明申请人主体合法。

证明用途

办理:慈善信托(设立/变更)备案。

(三)法律设定依据

《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作出承诺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申请人的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五)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对于申请人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书面核查、网络核验、实地调查、公示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承诺的情况进行核查。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措施。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本企业/本组织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企业/本组织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并选择对以下证明事项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信托公司金融许可证

□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慈善组织法人登记证书

(三)本企业/本组织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企业/本组织填写的告知承诺内容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本企业/本组织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盖章)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