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人民群众:
为严厉打击非法捕捉收购加工销售野生蚯蚓行为,切实保障土壤质量,维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及《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群团组织、个人非法捕捉、收购、加工销售野生蚯蚓。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和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互相配合,依法没收非法捕捉、收购、加工野生蚯蚓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及违法所得,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如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非法制造、销售、提供、安装捕捉和加工野生蚯蚓的工具或设备(装备)。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均由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县农业农村等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其行政责任。如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存在上述情形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后将案件线索移交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四、因科研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野生蚯蚓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猎捕证。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的义务,对捕捉野生蚯蚓及破坏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欢迎社会各界对非法捕捉、收购、加工、销售野生蚯蚓和破坏野生蚯蚓生存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接报部门将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8666980
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8662981
县农业农村局:8660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