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XX购销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九制陈皮案
【案情1】
连南市场监管局委托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于2021年5月对连南瑶族自治县XX购销部经营的九制陈皮(商标:花泰園)进行监督抽验。2021年6月,连南市场监管局收到清远市食品检验中心对连南瑶族自治县XX购销部经营的九制陈皮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批次九制陈皮经抽样检验,标签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6月连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检验报告所述九制陈皮(商标:花泰園),本案货值金额为40元,违法所得为12.35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的九制陈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2021年8月,连南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2.35元(人民币拾贰元叁角伍分);2.处以罚款3000.00元(人民币叁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3012.35元(人民币叁仟零拾贰元叁角伍分)。
【案情2】
连南市场监管局对上述XX购销部经营的九制陈皮(商标:花泰園)进行监督抽验。经抽样检验,该批次的九制陈皮标签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6月,连南市场监管局核查发现,上述批次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九制陈皮为连南瑶族自治县YY购销部售予上述连南瑶族自治县XX购销部。2021年6月,连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连南瑶族自治县YY购销部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上述批次的九制陈皮(商标:花泰園),本案货值金额为24元,违法所得为4.5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的九制陈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2021年8月,连南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4.5元(人民币肆元伍角);2.处以罚款3000.00元(人民币叁仟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3004.5元(人民币叁仟零肆元伍角)
【警示】
该案线索来源于连南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连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商家进行了查处。不少商家企业在进货验收时,往往只注重“索证索票”、关注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内容,忽略了其他内容的审查。但预包装需强制标识的内容对消费者至关重要,消费者对其所购买的产品的信息具有知悉了解的权利。对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商家进行查处,既对其违法行为起到惩戒与教育作用,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