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行动,围绕侵权假冒高发的重点实体市场、互联网领域和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创新环境持续改善,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全县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6宗,其中商标侵权案件3宗、假冒专利案件1宗、擅自使用地理标志案件1宗,侵犯版权案件1宗。现将2022年度连南瑶族自治县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连南瑶族自治县某五金门市部销售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商品案
2022年10月26日,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连南瑶族自治县某五金门市部进行线索核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11瓶名为“易化通管道疏通粉”的产品,该产品标签上标注有:“国家专利号:202130759371.9”。经查实,上述专利号处于申请阶段,属于专利申请号,该产品专利权被授予前在包装进行标注,没有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没有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违法行为。
【以案说法】《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规定,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同时应当标注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专利号处于申请阶段,属于专利申请号,该产品专利权被授予前在包装进行标注,没有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没有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2.连南瑶族自治县某化妆品店擅自使用奥林匹克“冰墩墩”标志案
2022年4月26日,县委宣传部、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等职能部门开展专项联合检查中,发现连南瑶族自治县某化妆品店涉嫌售卖“冰墩墩”衍生品衣物。该衣物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冰墩墩”造型,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连南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
【以案说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该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依据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连南瑶族自治县某商行涉嫌经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商品案
2021年8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连南瑶族自治县某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商行收银台背后的酒柜及底部货柜摆放有“马爹利名士”的洋酒,经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进行辨认鉴定为假冒产品。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
【以案说法】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别商品与服务的出处,帮助消费者认牌购买,促进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本案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放任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进入市场,不仅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还可能危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