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击非法传销,促进社会稳定,帮助广大市民群众进一步认清传销的罪恶本质,远离传销的诱惑和欺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传销诱惑重,切勿轻易入其中。
一、何为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当前传销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以“招聘就业”“技能培训”“介绍工作”等为幌子,诱骗人员参加的传销活动;
(二)以“共享旅游”“保健养生”“治病赚钱”等为幌子,诱骗人员参加的传销活动;
(三)编造“快速致富”“发财神话”等谎言,从事“拉人头”“骗取入门费”等传销活动。
二、当前网络传销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打着“电子商务”“消费返利”“区域代理”等旗号,以“社交电商”“分享经济”“新零售”为噱头,建立网络购物平台,借助社交软件以人际网络营销的方式进行宣传推广的传销活动。
(二)打着“网络创业”“网络兼职”“网络游戏”等旗号,以“做任务赚钱”“财富自由”等为宣传口号,从事视频观看、广告点击、虚拟养殖、会员卡销售的传销活动。
(三)以假借“爱心慈善”“扶贫支农”“共同富裕”等名义,故意歪曲国家有关政策的传销活动。
三、法律责任
从事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有人给您介绍“工作”、“生意”或者推荐“投资”,前提条件是您得交钱申购份额或者购买一定产品,并且要您发展亲戚朋友参加,并许诺您可以从中提取报酬,这就是典型的传销行为,您要高度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连南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