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有关规定,现对我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方式进行精简优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占地面积在五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五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征占地面积不足一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可以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进行技术评审,技术意见作为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和基本依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1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
五、除应急抢险项目和《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可以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项目外,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附属配套工程以及前期建设工程等不得开工建设。
特此公告。
连南瑶族自治县水利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