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单位对当事人胡艳玲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擅自在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府前二路6号天顺山庄小区D9栋102号房后搭建简易棚房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南住建执告字[2025]违建类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住建执罚字[2025]违建类34号)及《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南住建执催字[2025]违建类34号)公告送达。
胡艳玲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团结大道政务服务中心15楼连南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市管理和执法股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南住建执告字[2025]违建类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住建执罚字[2025]违建类34号)和《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南住建执催字[2025]违建类34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1.《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名单
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名单
3.《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名单
连南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6年5月29日
(联系地址: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团结大道政务服务中心15楼1512连南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市管理和执法股,联系电话:0763-8669080)
附件:1.《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胡艳玲 | 当事人涉嫌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在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府前二路6号天顺山庄(连南天顺雅居物业小区)内,D9栋102号房后,搭建简易棚房,用于个人休息、休闲等用途。 |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限期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建设的简易棚房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南住建执告字[2025]违建类34号 |
附件: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胡艳玲 | 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在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府前二路6号天顺山庄(连南天顺雅居物业小区)内,D9栋102号房后,搭建简易棚房,用于个人休息、休闲等用途。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以及个人陈述申辩情况,对当事人作出限期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建设的简易棚房的决定。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 南住建执罚字[2025]违建类34号 |
附件:3.《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胡艳玲 | 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的情况下,在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府前二路6号天顺山庄(连南天顺雅居物业小区)内,D9栋102号房后,搭建简易棚房,用于个人休息、休闲等用途。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25年12月2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住建执罚字[2025]违建类34号),已于2025年12月2日留置送达至当事人天顺山庄房屋处,要求当事人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限期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建设的简易棚房,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该义务。现对当事人催告如下: 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南住建执催字[2025]违建类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