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结婚证的离婚登记要求
1.当事人丢失了一本结婚证的,作出书面遗失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
2.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
a.结婚登记不在本省办理,或在本省办理、但在婚姻登记
信息管理系统无法查询其结婚登记信息的,当事人可以先补领结婚证,再办理离婚登记;也可以提供加盖结婚登记经办单位印章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或结婚登记证明)并作出书面遗失声明,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办理离婚登记。
b.结婚登记不在本省办理,或在本省办理、但在婚姻登记
信息管理系统无法查询其结婚登记信息的,当事人可以先补领结婚证,再办理离婚登记;也可以提供加盖结婚登记经办单位印章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或结婚登记证明)并作出书面遗失声明,婚姻登记机关予以办理离婚登记。
c.结婚登记是在本省内办理,并在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
内查询到的相关结婚登记信息,与当事人填写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内容一致的,当事人作出书面遗失声明,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上显示的相关信息办理离婚登记,并从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打印相应的加盖水印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信息资料用以存档。
依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