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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工作中扣留的未注册登记的车辆,当事人30日内没有提供合法证明和补办相应手续是否可以报废处理?

时间: 来源:县公安局 访问量:- 【字体: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中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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