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五条规定,参保人员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具体情况建议通过拨打12333或8662568电话等方式,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