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的工伤待遇由谁负责?
问: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的工伤待遇由谁负责?
答: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一、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