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21年12月1日公布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五款“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5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