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诈骗医保基金行为的有什么奖励?
根据清远市医疗保障局、清远市财政局印发的《清远市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各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按举报线索中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每起案件的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行为查证结果,举报人协助查处工作情况,分为如下三个等级,最终由各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一)一级: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详细违法违规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
(二)二级: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
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十九条划分的举报奖励级别,并根据查实被欺诈骗取的医保基金金额大小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查实被欺诈骗取的医保基金金额10%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查实被欺诈骗取的医保基金金额6%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查实被欺诈骗取的医保基金金额2%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四)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发现未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但举报情况属实,被举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事实的,可视举报等级、违法违规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举报人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护理服务机构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的,举报奖励金额的计算比例,可以将第二十条规定的比例提高不超过5个百分点。
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具体奖励标准及增加比例由各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