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指引
一、成立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
(二)筹备组的成立程序
4.筹备组的产生
《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公示期满后,联名业主收到的自荐表不超过规定的业主代表人数的,这些自荐的业主即成为筹备组成员。居(村)民委员会召集所有自荐人选举筹备组成员。
业主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其工作人员参加筹备组的,应当书面委托。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也可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直接推荐产生。
5.筹备组的确立
筹备组填写《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备案表》,连同《关于组建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倡议》、《筹备组成员自荐表》和筹备组成员名单及简历复印件送物业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居(村)民委员会同时发出《关于住宅小区(大厦)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在小区内张贴公示7日。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筹备组将筹备组成员名单、简历及《首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备案表》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90天内应当组织召开首届业主大会。
★若筹备组通过上述流程后仍未能成立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