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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本级财政资金审批权限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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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线 2南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本级财政资金审批权限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优化县本级财政资金审批流程,精简审批事项,结合我县实际,现拟对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745文进行调整,现就《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本级财政资金审批权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从2020年3月31日至2020年4月30日,共30天 。
 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本级财政资金审批权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建议。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书面、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反馈到连南瑶族自治县财政局监督评价股,逾期未提出意见建议的,视为无意见。
  联系地址: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沿江东路37

邮政编码:513300 联系人:罗雪梅

联系电话:0763-8678822;电子邮箱lnczjd@126.com


附件:《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本级财政资金审批权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连南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0年3月31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本级财政资金审批权限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县本级财政资金审批流程、精简审批事项,经研究决定,现就《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南瑶族自治县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7〕45号,以下简称《办法》)中部分资金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一、《办法》第八条关于已列入年初预算、按非因素法分配或未具体安排支出项目的专项资金的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调整为:

  由主管部门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专项资金规模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县长(或县委常委,下同)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业务工作和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共同审核后,报县长批准。

  二、《办法》第九条关于未列入年初预算而又确需支出(追加支出)的资金审批权限,调整为:

  2万元(含)及以下由分管财政业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批;2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县长和分管财政业务工作的副县长联合审批;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业务工作和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1000万元以上由县委常委会审定。

  经县委常委会、县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县四套班子联席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直接决定办理的事项,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及申请,经分管业务工作和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批准。

  三、《办法》第十二条关于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审批权限,调整为:

  (一)已明确使用单位和具体支出项目(或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按规定由县财政局按内部审批程序办理资金下达。

  (二)实行报告制度。对上级按“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下达、单份文件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在收文后应及时报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财政领导确定使用方向。

  (三)对于项目类资金,上级文件未明确使用单位或具体支出项目,由主管部门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单份文件金额1000万元以下报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批后执行;单份文件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分管业务工作和财政工作的副县长共同审核后,报县长审批。

  四、《办法》第八章关于财政资金的审批流程,调整为:

  第三十一条 财政资金申报主体。县直各部门单位是财政资金的申报主体(申请单位)。县直部门单位下属、临时机构、非县直部门单位、镇村级及以下单位申请财政资金的,应通过与资金项目相关的县直主管部门单位上报或联合上报。

  财政资金申报材料要求。财政资金的申报材料一律采用纸质报送,材料必须包括财政资金申请呈批笺、申请报告、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入库申报表和相关依据材料(县财政下达资金文件、县委、县政府会议纪要或批复、相关政策依据等)。

  财政资金的审批流程依次如下:

  单位项目入库(非基本支出)

  ↓

  单位申请

  ↓

  县财政局登记

  ↓

  财政局意见

  ↓

  业务分管副县长意见

  ↓

  财政分管副县长意见

  ↓

  县长批准

  ↓

  经批准:财政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起执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以往我县发布(含县直部门制定的)涉及资金审批的文件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如上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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