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征集调查>>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我县水土保持监管的函

时间: 来源:本网 访问量:- 【字体: 小 中 大】

关于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我县水土保持监管的函


  

南水利字〔2020〕23号


县直相关单位、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生产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集中打击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粤水水政〔2020〕2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我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现将相关事宜致函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践行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坚持问题导向,以完善政策机制为重点,以严格责任追究为抓手,充分运用高新技术手段,构建系统完善、权责明晰、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监管体系,着力提升我县水土保持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二、优化审批方式

根据《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之规定: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征占地面积不足1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万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其他有关规定与《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不一致的,以《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为准。

三、规范审查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意见作为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和基本依据。一是政府投资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县水利局或县水利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组织开展技术评审,并承担实质性审查责任。二是企业投资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行承诺制管理,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单位对技术评审意见、专家对签署的意见负责。

四、简化验收报备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应当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依法应当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项目)。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只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

五、强化监测和监理

根据《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一条: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征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相应机构对水土流失进行监测。监测成果应当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期间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同时在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

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同步进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六、强化责任落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因此,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预防和减少水土流失。

七、严格规范设计和施工管理

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按程序与主体工程设计一并报经有关部门审核,作为水土保持措施实施的依据。

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禁止随意占压破坏地表植被。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水土保持责任,强化奖惩制度,规范施工行为。

八、实行信用监管

建立健全水土保持信用体系,全面实行水土保持信用监管。对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我局将依法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或者“失信黑名单”,并在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对水土保持违法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和社会监督,让违法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九、开展水土保持联合执法行动

按照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建立联合监督执法检查机制,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协作联动,推进跨部门跨区域联合协同执法,与相关行业的有关单位联合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检查。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专项行动,对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批先弃”等违法违规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违反规定陡坡开垦、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要依法处罚。

十、严格责任追究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是人为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对其技术成果、工程施工过程和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对生产建设中发生的水土保持问题,依据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问题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依法严肃追究生产建设单位、技术服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连南瑶族自治县水利局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