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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优质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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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动连南瑶族自治县全面高质量发展,积蓄发展动能,为我县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现就鼓励企业优质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如下:

1.项目名称:《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优质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公示类型:公开公示

3.公示时间:从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3月21日,共30天 

4.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连南瑶族自治县招商局提出对上述实施意见的意见或建议。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书面、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反馈到县招商局,逾期未提出意见建议的,视为无意见。

联系地址: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团结大道行政服务中心10楼招商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763-8672277;电子邮箱lnzs8672277@126.com。

 

连南瑶族自治县招商局

2019年2月22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

优质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动连南瑶族自治县全面高质量发展,积蓄发展动能,为我县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现就鼓励企业优质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的企业是符合本县产业发展方向,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本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长期(3年及以上)在连南县发展,不迁离本县、不改变纳税义务的企业。

二、根据粤财法〔2017〕11号文件,在连南注册或迁入连南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40%(省级和县级留成部份),企业申报时直接减免,无需先征后免(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需为查账征收方式)。

三、在连南注册或迁入连南的总部经济企业,经县政府授权部门评估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县政府在连南县总部经济大楼提供办公场所,使用期参照粤财法〔2017〕11号文有效期。

四、从本文实施之日起至2025年度内,按以下标准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奖励给企业,激励与扶持企业发展:

(一)企业在我县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按当年度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

(二)企业在我县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按当年度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

(三)企业在我县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当年度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四)企业在我县年实际缴纳增值税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时,参照珠海横琴新区引进人才奖励政策,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给于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我县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0.5万元(含)人民币的,按当年度实际缴纳个税的20%的比例给予奖励;超过1.5万元(含)人民币的,按当年度实际缴纳个税的32%的比例给予奖励;超过10万元(含)人民币的,按当年度实际缴纳个税的40%的比例给予奖励。全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全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在我县实际缴纳增值税县级留成总额的5%。

(五)以上对企业的全部奖励总额(含高级管理人员及企业奖励等)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度在我县实际缴纳增值税县级留成总额的55%;当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人才与企业奖励等合计金额超过奖励限额时,由企业自主分配奖励比例;奖励按年度给于奖励,每年度的专项奖励资金次年二月份兑现。

五、若企业在我县缴纳增值税未达到本文第四点(一)(二)(三)款增值税地方留成奖励标准的,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奖励亦参照本文第四点第(四)款奖励标准执行,但全部获奖人员全年奖励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在我县实际缴纳增值税县级留成总额的50%。

六、符合本意见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县其他扶持政策(含上级部门配套或负担的资金)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冲突的情况,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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