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体和特殊人员医疗保障救助政策有变化
《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清远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后政策有一定的变化,具体如下:
一、人员范围
困难群体: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边缘家庭救助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
特殊人员:军烈属、农村纯二女结扎户、1-3级残疾人员、4级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人员。
二、相关政策
(一)资助参保:困难群体和特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
(二)医疗救助。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的合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100%的比例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不设年度限额;
2.易返贫致贫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85%的比例给予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限额为10万元;
3.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我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设定,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80%(年度救助起付标准2991元),年度限额为10万元;
(三)倾斜救助。住院、门诊特定病种及普通门诊费用中,经基本医保、补充医保、医疗救助报销后的个人支付部分进行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1.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支付比例为100%,不设倾斜救助起付标准;
2.特困供养人员支付比例为95%,不设倾斜救助起付标准,倾斜年度限额3万元;
3.易返贫致贫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按我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5%设置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为60%(倾斜年度救助起付标准4487元),倾斜年度限额3万元。
4.省外就医医疗费用以及未按规定办理转诊的省内就医医疗费用不纳入倾斜救助范围。
(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2022年1月1日起,将长效针剂纳入精神分裂症门诊特定病种结算范围,且不纳入该门诊特定病种医保年度支付限额计算,直接计入参保人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月1日起,长效针剂乙类药物自付比列调整为1%。7月份起实施三级及以上严重精神分裂症患者应用第二代长效针剂治疗项目。
以上医疗保障政策执行“一站式”结算,困难群体和特殊人员在自己选定的普通门诊就诊或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一站式”记账结算。
三、零星报销
因非主观原因未能享受“一站式”结算服务的,或因病情需要按规定到未联网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后,凭医疗发票、费用清单等票据向县社保局或镇人社所申请零星报销方式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