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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信息(2022年-6月)

时间: 来源: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南分局 访问量:- 【字体: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

连南瑶族自治县晟达钙业厂(普通合伙)

二、违法事实:该厂厂区在生产过程中含碳酸钙白色泥浆污水未经处理排放到厂外工业园区,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三、违法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污染损害,消除污染。

四、处罚依据:

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序号第三十五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对应的污染区域为一般区域情况裁量标准:“未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罚款6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进行自由裁量。经我局召开案件讨论会议后,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的罚款。

五: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2年6月27日,清环连南罚〔2022〕3号

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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