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2022-1月)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一、当事人名称:
连南瑶族自治县横龙水库电站
二、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三、处罚依据:我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拟对你单位进行处罚,依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一、环境管理部分序号5中具体违法事实与情节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的裁量幅度为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进行自由裁量,你单位能主动承认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我局进行调查处理,经我局召开案件讨论会议后,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2022年1月25日,清环连南罚〔2022〕2号。
五、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