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2023年12月)
一、当事人名称:连南瑶族自治县宏鑫化工有限公司。
二、违法事实:连南瑶族自治县宏鑫化工有限公司1.未对在线监测设施进行日常巡检、定期校准和校验,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2.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开展监测。
三、违法依据: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四、处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其他污染防治类§8.31裁量标准和§8.32裁量标准,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该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50000元(大写:拾伍万元整)的罚款;
2.对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的行为处以人民币80000元(捌万元整)的罚款;
合计处以人民币230000元(大写:贰拾叁万元整)的罚款。
五、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23年12月22日
六、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