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清环连南罚〔2024〕2号)
一、当事人名称:连南瑶族自治县存良再生塑料回收加工厂(普通合伙);
二、违法事实:连南瑶族自治县存良再生塑料回收加工厂(普通合伙)生产过程中分拣出来的杂质和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未按规定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三、违法依据: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规定。
四、处罚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类§4.35裁量标准,决定对该单位处以人民币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的罚款。
五、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24年9月11日
六、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