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信息(清环连南罚〔2024〕1号)
一、当事人名称:连南瑶族自治县有源矿业场;
二、违法事实:连南瑶族自治县有源矿业场在2024年6月15日突发环境事件中导致含尾砂的污水排放到厂外山涧,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三、违法依据: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污染损害,消除污染。”的规定。
四、处罚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2.35裁量标准,决定对该单位处以人民币55000元(大写:伍万伍仟元整)的罚款。
五、行政处罚下达日期:2024年8月28日
六、行政处罚机关:清远市生态环境局